1
11月15日下午,北京新华印刷厂内物华大厦,北京印刷协会商业轮转机专业委员会会议:中印集团资产财务部部长何春亮讲了很多,他是带着喜讯来的:京国税[2006]2号文件中增值税政策里明确了,有关书刊印刷企业印刷有关业务时适用13%还是17%税率,最终拨开迷雾的结论是“13%”。而此前,何春亮一篇名为《解读印刷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问题》文章已经在各网站转载。
笔者看来看去,也就说了一句“到位”,还是“引用”的话:“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,自行购买纸张,印刷有统一刊号(CN)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、报纸和杂志,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”(见2005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《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》(财税[2005]165号 )第十二条规定)。这里关键句只有两个:自行购买纸张;印刷有统一刊号(CN)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、报纸和杂志。只要具备这两点,就可以抱住13%不放。
2
上面这句话并不难理解,为何大多数书刊印刷企业理解了一年,还是理解不透,绝大多数书刊印刷企业还是按照17%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。为什么呢?这里牵扯到出版社、印刷厂和税务局,对一个问题的理解:什么是“销售”,什么是“加工”?
以往书刊印刷厂“心理障碍”:是基于书刊印刷企业并没有销售图书、报纸,所以不能套用13%的税率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二条规定: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,税率为百分之十三,“下列”包括:图书、报纸、杂志。而印刷企业似乎算不上销售什么了!发行单位才销售了书籍,所以不能套用13%的税率。
如果从非此即彼逻辑去推,不能用13%,那只能用17%,即把书刊印刷企业定位于“加工企业”!但又有一种特例,书刊印刷自己购买纸张印刷活,算不算得上是加工呢?显然,它又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二条的规定:“纳税人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(以下简称应税劳务),税率为百分之十七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条规定中解释道:“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,是指受托加工货物,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,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。”明明是自己买纸,怎么能够算得上是由“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”呢?因此,似乎也不能算得上是“加工。”
似乎已经尘埃落定,有了可以凭据的说法,但事实却远未了。
3
不知道可不可以用“二等公民”来形容印刷企业在“出版、印刷、发行”产业链中地位,就在当日下午会议上,与会企业老总们听完何春亮的“喜讯”后,依旧“愁眉不展,一付无可奈何的样子”(注1:见必胜客《从增值税的松动看印刷行业的社会地位》),可见冰冻三尺非一日寒。
莫不是书刊印刷厂让出版社吓怕了?其实,在法制社会里,没有二等公民和一等公民之分,只有法律,人人平等!
|